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城市经济

个贷新规8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密集行动

2026年07月30日 12:58:43

  8月1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将正式施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正加紧推进业务调整与系统改造。恒丰银行、厦门银行、吉林银行、浙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已发布实施公告或完成系统改造,中邮消费金融等消费金融公司也已印发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这一由金融监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3月联合发布的新规,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将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及逾期罚息等或有成本逐项列清并折算为年化水平。现场办理必须经借款人签字确认,线上办理须弹窗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个贷息费真正实现阳光化、透明化。

  业务调整与系统改造同步推进

  随着实施日期临近,多家金融机构率先完成业务调整。

  恒丰银行日前发布公告称,自8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客户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该行将明示并签署《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列明全部融资成本,包括贷款本金金额、成本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收取主体等,同时列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

  此前,厦门银行已公告,自8月1日起,新发放的全部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均执行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管理要求。吉林银行于7月23日发布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及上限公示,正常履约情形下综合融资成本年化不超过18%。浙商银行则自主研发综合融资成本计算引擎,确保测算结果与官方小程序等保持一致,已实现弹窗展示、强制阅读、变动通知等功能。

  消费金融公司同样在加速行动。中邮消费金融近日印发《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涵盖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增信服务费、正常履约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挪用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该司在公告中强调,“本表公示的综合年化融资成本真实反映本笔贷款全部资金成本,不存在压低利率、拆分费用、隐藏成本等误导行为”。

  据业内人士介绍,新规落地并非简单增加一张明细表,而是涉及产品、科技、法务、客服等多个条线协同。尤其对于涉及联合贷、助贷等业务模式的机构而言,还需要重新梳理合作机构收费项目及责任边界。目前行业正集中推进系统升级,包括APP借款页面、合同文本、费用展示模块以及后台计费系统等均需同步改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指出,短期内,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需改造IT系统,修改合同文本,实现贷前强制弹窗与一表明示,并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科技平台和导流方需要重新设计收费模式,从流量变现转向价值服务收费。担保、保险等增信机构需证明其服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低息营销”到“透明定价”

  新规出台的背景,是个贷市场息费不透明问题存在已久。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方面暴露出一些不规范、不透明问题,既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又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削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业内人士分析,当前融资成本不透明主要体现在两类场景中。一是互联网助贷与消费金融领域,部分机构利用复杂的费率结构,将担保费、服务费等隐性成本剥离,导致借款人感知的名义利率远低于实际承担的综合成本;二是汽车金融与装修分期等场景化贷款领域,常以“零利率”为噱头,却通过高额手续费变相推高融资成本。其共性问题在于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模糊资金使用的真实价格,让借款人难以进行理性的成本比较与决策。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认为,综合融资成本透明化将进一步规范行业竞争秩序,过去部分依赖营销话术吸引客户的方式将受到约束,未来机构竞争重点将更多转向风控能力、客户服务和产品体验。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新规落地意味着个贷信息披露规则发生重要变化,消费者未来申请贷款不仅能够看到贷款利率,还能更加直观了解全贷款周期内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有助于推动消费金融行业从“低息营销”向“透明定价”转变。

  娄飞鹏表示,长期来看,市场需要的是能够提供真实价值、风险定价精准、运营效率高的专业机构,而非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利的中间商。在新规作用下,最终将推动具备自主风控、自营获客、低成本资金能力,能在合规定价下盈利的机构成为主流。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也指出,通过透明化、规范化的机制,将有效遏制隐性收费和不合理加价,倒逼金融机构、借贷平台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能力,回归良性竞争,重塑更加健康、长远、互信的借贷关系。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8月1日起新增业务将严格按新规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随着实施日期临近,业内预计将有更多贷款机构完成相关措施,个人贷款市场将全面进入“综合融资成本透明化”时代。(记者 向家莹)



来源:经济参考报责编:张瑞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