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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涉水维修费远超车损险保额

2026年08月12日 10:43:53

  新能源汽车涉水维修费远超车损险保额

  法院:经济意义上已构成“全损”可按全部损失主张赔偿

  雨季以来,因涉水导致车辆受损的情形明显增多。其中,新能源车辆涉水,导致电池故障出险,由于维修费用过高,时常遇到保险理赔争议。

  2026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一起新能源车辆涉水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受损后“推定全损”的认定进行明晰。

  电池被泡车辆报废

  张先生为其新能源汽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2024年8月,张先生驾车行经积水路段时发生事故,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后,同意由维修机构对车辆的锂离子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定损。

  维修机构拆解后确认,电池内部确有水渍,车辆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损坏,需更换动力电池系统总成等配件,材料费高达18万余元,远超6万余元的车损险保额。

  张先生支付了拆解费3000元,鉴于维修成本远超车辆实际价值,他决定将车辆作报废回收处理,并办理了注销登记,获得报废残值2500元。

  车辆报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按推定全损理赔,并要求支付电池拆解费。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照片,车辆仅底盘部位涉水,电池本身具备防水功能,正常情况下并不会造成动力电池系统总成损坏,且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在双方未就推定全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而张先生擅自将车辆报废,导致无法就车辆是否达到推定全损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张先生自行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

 应按推定全损处理

  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综合事故车辆报价单、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车辆维修费用已超过车辆市场价值,该车已不具备维修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关于拆解费用,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案涉拆解费用系为定损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车辆损失赔偿金6万余元及拆解费3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推定全损制度是财产保险的一项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合理性原则。当保险标的在物质形态上虽未完全毁损,但其修复费用已达到或超过保险价值时,若仍要求被保险人进行维修,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亦使保险合同补偿实际损失的功能落空,此时被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主张赔偿。

  与传统燃油车定损重点在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等机械部件不同,新能源车的核心价值集中于动力电池、电机、电控这“三电”系统,电池总成的价值通常占整车的一半左右,是定损时需首要核查的对象。本案中,维修报价高达18万余元,远超6万余元的保险金额,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

  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电池防水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燃油车涉水事故主要看发动机是否被淹损坏,新能源车则不能仅凭外观和底盘情况进行判断,即便外表没有破损,也需通过专业拆解检测电池的密封性、高压绝缘性等,隐性的电路故障亦应纳入定损范围。车辆损失程度的认定应以专业拆解检验的结论为准,而非简单依据外观或防水等级进行推定。

  关于保险人同意拆解定损后又拒绝赔偿的行为性质,法院认为,案发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后续参与并同意拆解定损,已与投保人共同完成了初步的损失核定,该行为构成对损失事实的认可。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擅自报废”“未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为理由拒绝赔付,与其在先行为相悖,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损失补偿回归实质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因电池受损所引发的理赔争议日渐增多。这起车辆涉水理赔纠纷,反映的是技术迭代与保险规则之间的协调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舒翔解释,损失补偿是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其要义在于“填补损失、防止得利”,当修复费用达到甚至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时,车辆虽在物理形态上尚未灭失,在经济意义上却已构成“全损”,允许按全损赔付,是将损失补偿从“形式修复”回归“实质填补”。

  舒翔指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以充分理解,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予以保护,是实质公平的要求;面对动力电池这类高技术标的,保险人在检测手段、评估渠道上的优势更为突出,双方信息落差较大。基于此,法律要求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及时核赔等义务,司法亦通过裁判督促保险人将理赔服务的专业能力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舒翔提醒车主,雨季出行请尽量避开积水路段,注意安全谨慎驾驶,车辆涉水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现场查勘与损失核定,维修或报废方案尽可能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一致。确需先行处置的,车主务必妥善留存维修报价单、报废回收证明、车辆注销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若就理赔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理性维权。(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张旭旭)


来源:法治日报责编: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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