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城市经济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能否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2026年10月08日 18:37:57

  被执行人名下医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被法院扣划至执行款专户后,能否执行?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公布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的裁定结果。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障专属性和专款专用性质,原则上不得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此前,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医保个人账户内8.4万余元用于清偿债务,福田法院最终裁定撤销该扣划行为,并将已扣划款项返还至案涉医保个人账户。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肖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张某、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福田法院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梁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8.4万余元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对此梁某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系其医保个人账户,依法不得扣划,请求将已扣划的款项退回其医保个人账户。

  审查过程中,福田法院分别向银行和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对涉案账户的性质及交易情况进行核查。涉案账户所在银行的深圳分行复函确认,梁某名下相关账户中,一个为社保金融卡-社保账户,另一个为社保金融卡-金融账户。由于相关账户在东莞分行开立,异地分行社保关联情况与深圳情况存在差异。

  随后,福田法院向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发函查询涉案账户性质以及能否被司法扣划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复函明确,涉案账户对应的是梁某的医保个人账户。该账户用于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药店购药时进行医保结算,不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支付等功能,冻结、扣划该医保个人账户款项会影响参保人就医、购药。

  福田法院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权益设立的专项基金,具有公益属性与生存保障功能。城镇职工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是参保人用于就医、购药的专项保障资金,直接关系参保人的基本生存与医疗权益,区别于普通个人储蓄及经营性、收益性财产。

  结合银行及医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法院认定,此次扣划的款项实际来源于梁某的医保个人账户。该账户功能仅限医保结算,并非一般结算账户,账户资金依法应当专项用于医疗保障支出。若将该部分资金用于清偿普通民事债务,将损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也违背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法律原则与制度初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兼顾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保障。”办案法官指出,对于专属于社会保障性质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采取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法官认定,此前对涉案账户资金予以扣划的执行行为不当,梁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

  最终,福田法院裁定撤销相关执行案件中对梁某名下某银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8.4万余元的扣划行为,并将已扣划的款项返还至其医保个人账户。

  “医保专用账户资金免于被强制执行,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可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官表示,法院仍可依法查封、冻结、处置其名下房产、车辆、理财、工资收入等全部非民生保障类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于拒不配合执行、恶意拖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责编:侯翔宇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