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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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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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
                  坏性地震时有发生。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我
                  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用。
                      针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条例》给出了具体的规范措施。比如,对于既有建筑,《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
                  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的机构进行鉴定。再如,对于部分重要建筑,《条例》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
                  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
                  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
                  等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加大了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的处罚力度,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或者检测报告、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设定了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
                  书以及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董淼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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