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鲁西化工总厂因环保问题停止至今,停产后有偿许可内蒙古森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其“景阳冈”商标,且该有偿许可使用商标没有依法备案登记;2021年森农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被检验为不合格,经第三方评估给农户造成作物减产损失406万多元,涉及种植面积13000多亩。2021年聊城市、阳谷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停产5年之久的鲁西化工总厂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均未发现问题。
本社记者 陈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企业有偿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亦是扩大经营的一种方式,但也存在不法企业选择性适用法律规定,玩起了只谋利不担责性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号的假合作,被坊间称之为“套牌”。
农资领域“套牌”生产的产品往往会出现质量问题,常常被农民称之为“假农资”。
农资的假冒伪劣直接影响粮食的产量,进而影响了粮食安全。国家下大力量坚决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此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工作情况。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依法严厉打击套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典型的农资犯罪行为。
记者采访调查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以下简称:鲁西化工总厂)套牌及产品质量问题始末。
利用被套牌“谋利”
鲁西化工总厂成立于1998年,属私人企业。2008年申请“景阳冈”商标获国家批准,使用期限至2029年。使用商品为肥料中农业用肥:过磷酸钙(肥料);盐类(肥料);腐殖质;混合肥料;种植土。
据企业负责人介绍,该厂因环保原因已停产5年多了,现该厂处不生产状态,而是出租商标、商号给省外企业使用,并签订“合作授权协议”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由被许可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及其自己印制产品包装物,对外销售其产品(肥料)。
据“合作授权协议”显示,商标、商号授权给黑龙江省区域内唯一被授权人使用的有偿使用费为100万元/年。另据“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显示,商标、商号授权给内蒙古森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农公司)在兴安盟区域内使用,有偿使用费为20万元/年。
显而易见,近5年来国内农资市场上销售的商号为鲁西化工总厂,商标为“景阳冈”的化肥,已不是鲁西化工总厂自己生产,都是由“套牌”企业生产,通过这样的有偿许可“套牌”,鲁西化工总厂收入不亚于自己生产获利,可谓是“牟利”的好办法!
利用“合作授权协议”约定逃脱责任
▲鲁西化工总厂正门与停产多年唯一滚筒造粒生产车间 好似小型作坊
鲁西化工总厂已经停产多年。鲁西化工总厂许可森农公司套牌后,2021年5月该企业生产的“掺混肥料”销售出276吨出现质量问题被举报,后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森农公司对该检验结论予以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查封的肥料
正见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蒙正见会鉴字(2022)第4号《审计报告》和蒙正见会鉴字(2022)第5号《审计报告》载明,该肥料涉及种植作物面积13000多亩。
经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华宇信德评字(2022)第S1-228号和(2022)第S1-229号两份《使用森农公司生产的掺混肥料导致油菜减产涉及的减产损失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菜籽减产损失价值总额为:406.071万元。
记者根据该产品的商标、商号到山东省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情况,该局派员同记者前往鲁西化工总厂了解情况。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接待记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而是指派其法律顾问接待。
记者询问该企业商标、商号被套牌事宜时,该法律顾问声称:“我们是合作,并签订了合同,法律允许的。”
记者要求查看一下合作合同时,法律顾问以合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查看。
记者告诉法律顾问:“森农公司套牌生产的肥料出现质量问题,经检验为不合格,涉及农作物种植面积1.3多万亩,涉案金额70多万元,给农户造成减产损失价值几百万元,现涉及公众利益、影响粮食产量及安全,鲁西化工总厂有责任公开与生产企业的合作细节及责任的承担。”
法律顾问称:“具有司法权的法院、公安部门有权查看合同,其他部门没有权力。另外,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合同有约定,由生产企业全权承担责任,我们只是授权其使用商标、商号,对产品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2019年6月签订的“合作授权协议”显示,乙方(被授权方:生产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所生产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授权方:鲁西化工总厂)概不负责连带责任。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6月止。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显然,鲁西化工总厂的有偿许可,既不负责产品质量责任,又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相悖。
利用“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规避责任
鲁西化工总厂利用优势地位,于2021年9月11日与内蒙古森农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书签订之日前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双方就前述合作合同、协议所涉事宜至此一次性终结,双方互无争议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双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承诺,以及甲方此前在乙方处的所有借款借据等全部无效。
2021年9月11日鲁西化工总厂再次与森农公司签订了“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显示,乙方(被授权人:森农公司)承诺使用本合同约定商标、商号的商品,如因商品质量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授权人:鲁西化工总厂)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商标、商号的商品质量,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显然,此次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是把之前双方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所生产的一切费用全部有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连带责任等与《商标法》规定相悖条款,修改为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商标、商号的商品质量。
根据合同约定及记者了解得知,鲁西化工总厂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商标、商号后,既没有派人到被授权人监督生产和产品质量,也没有派人在所谓的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商标、商号的商品质量,实际是改头换面式规避责任“坑农”。
监管缺位与虚假检查
《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检索显示,“景阳冈”商标只有四个公告,但没有一个公告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
《商标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可见,鲁西化工总厂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景阳冈”商标没有依法进行备案,其所有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均属违反了《商标法》行为。
据《天眼查》显示,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分别注册登记有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李埝分厂(已注销)和山东省阳谷县鲁西化工总厂曹县分厂两个分支机构。
这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要求相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监督存在缺位。
被抽检单位是鲁西化工总厂。根据双随机抽查显示,2020年11月13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检查事项:肥料产品质量检查未发现问题。
2021年11月12日,阳谷县农业农村局肥料监督管理抽查,检查结果:登记肥料产品质量及企业运行情况未发现问题。
2021年12月29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一批市级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事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令人诧异的是,鲁西化工总厂停产及对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已经多年,农业农村局抽查的检材是怎么取得的?2021年聊城市、2020年阳谷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是怎么取得检材?并对其进行检验的?其检查结果又是怎么得出的?
总之,监管的缺位、检查的虚假,会给全国使用“景阳冈”商标、鲁西化工总厂商号的农民朋友带来不确定的产品质量风险。监管人员是否涉嫌渎职?还是不作为?令人质疑!
本社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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