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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的实践智慧

2026年04月22日 10:38:04

【党史钩沉】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人民政权,开始了局部执政的伟大实践。面对日寇侵略、国民党封锁以及边区内部复杂的社会矛盾,如何有效治理社会、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革命秩序,保障人民利益,成为党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在这一时期,我们党没有简单照搬苏联模式或国统区的法律体系,而是立足陕甘宁边区的农村社会实际,对犯罪治理这一现代国家职能进行了创造性探索,形成了一套崭新治理范式,在战时环境下有效保障了社会安定,其蕴含的治理逻辑与智慧能够提供重要历史启示。

  

  延安时期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为有效治理犯罪、巩固政权、服务抗战大局而制定的一项根本性的刑事政策总纲。

  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中认为,边区司法对于为首的违法害民的汉奸、敌探、土匪等判处死刑,对还有一点希望的犯罪者则尽力挽救,帮助其改正。这着眼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在坚持对少数首恶分子实行坚决镇压的同时,对多数尚有挽救余地的犯罪者施以宽大和教育改造,旨在通过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进而增强抗日力量。1940年12月,毛泽东在《论政策》有关锄奸的论述中,明确提出分清“坚决分子与动摇分子”的区分标准,并强调瓦解和挽救才是根本,尤为提出“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坚决废止肉刑”的原则。他从政治战略高度赋予“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以深远意义,使该原则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战争环境下巩固政权、服务大局的重要治理理念。

  在陕甘宁边区犯罪治理的实践中,“宽大政策”具体实施难度较高,需要更高的治理境界和精细的操作规范。为此,1942年11月,中共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宽大政策的解释》,规定凡破坏抗日政府、抗日军队、抗日人民、抗日政党的利益都属破坏民族利益分子,对于其中坚决不愿改悔者,必须采取坚决镇压的政策。在政策层面正式确立了以行为人的悔改态度作为区分镇压与宽大适用范围的关键标准。此外,边区在多个法规中均有实施宽大政策的具体指导,如规定对罪行并非极端严重、有悔改可能、被胁迫或受蒙蔽的参与者以及能够坦白交代、戴罪立功者,给予宽大处理等内容。

  

  1941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对于犯人,不采取‘报复’与‘惩办’主义而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这成为边区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边区一系列以尊重人、教育人、改造人为核心的司法与狱政实践的思想基石。

  一个卫生、明亮的监所环境,能无形中放松在押人员的心理防线,让教育感化工作事半功倍。边区高度重视监所环境,致力于营造整洁、有序的卫生环境。1938年10月,国统区进步人士汪漫铎、杨枫参观边区高等法院看守所后称赞道:监所“主要的特点,是对犯人用人的态度”。通过系统化的思想重塑和文化启蒙,将其改造为抗日、生产和建设边区的力量。在思想教育层面,以时事政策和边区法令为核心教材,推行犯人自治制度,并借助演讲会、墙报等形式营造浓厚的自我教育氛围;在文化教育层面,开设识字、算术、常识等实用课程,确保教学内容贴近实际,真正实现“听得懂、进得心”。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提到,“由于对罪犯实施政治上的感化教育,在政治上表示转变而被释放的人数占了全数已判决犯人的三分之一”。

  边区在思想文化教育之外,还重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将生产劳动作为改造的重要手段。在劳动组织上,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犯人类型和特长安排生产。未决犯以集体纺织等手工业为主,已决犯按特长编入农场、鞋厂等固定劳动部门,无特长者参与纺线或农忙生产,并在劳动中同步开展纺线、烧炭等技能培训。在激励机制上,通过制度创新持续激发生产热情。1942年确立了生产奖励制度,1943年改为劳动分红制,将生产成果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这一系列制度使犯人在劳动中重塑自尊、掌握谋生技能、养成劳动习惯,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奠定了基础。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犯罪治理,并非满足于单纯的事后惩罚,而是高度重视社会预防,将大量工作做在前端,体现了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主动治理理念。

  发展经济,消除犯罪的经济土壤。经济困难是当时导致盗窃、贪污、走私等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陕甘宁边区通过“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发动大生产运动、实行减租减息等具体措施,迅速克服了因封锁和停饷而面临的极端物质困难,从根源上减少了因生存危机引发的财产型、生计型犯罪。1942年12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这一论断深刻指明了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对于巩固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作用。在这一思想指引下,边区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到1945年,大部分农民实现了“耕三余一”,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会风气得到改造,社会秩序也随之明显改善。

  加强思想教育与法制宣传,筑牢预防犯罪的思想防线。陕甘宁边区地处偏远,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文盲众多。边区利用冬学、识字班、读报组、文艺演出、黑板报等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将识字算数与学习党的政策紧密结合。例如通过读报宣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使农民在文化启蒙中接受革命思想。编演秧歌剧《兄妹开荒》生动宣传大生产运动,借助评剧《刘巧儿》倡导婚姻自主新观念。这种“寓教于学”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使“拥护八路军”“遵守法令”“勤劳致富”“男女平等”等观念深入人心。另外,边区严格要求党员干部以身作则,自觉成为遵守法令的模范,对违法者更是从重究办。黄克功案件的公开审判与严肃处理,向全体军民清晰宣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牢固树立了法律不容挑战的至上权威。这些广泛深入的社会教育和法制宣传提升了群众的政治觉悟和守法意识。

  推进社会改造,净化社会环境。边区政权大力推行社会改造,通过禁烟禁毒、取缔赌博和买卖婚姻等一系列法令与宣传教育,全面铲除旧社会的犯罪温床。如肃清鸦片种植与吸食,消除了涉毒犯罪的物质基础;取缔赌博,减少了因赌资引发的财产与暴力犯罪;通过婚姻立法与司法实践,有力打击拐卖妇女、虐待等行为,保护了妇女权益。通过群众性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转化为劳动者,从社会结构和思想根源上,预防了可能由闲散、贫困引发的盗窃、欺诈等社会治安问题,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的社会治理智慧。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不仅将群众路线贯穿于司法审判,更将其扩展至刑罚执行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各环节,形成了一套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为核心的系统性实践。

  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核心内涵,通过依靠群众、深入田间地头,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下就地调解,快速化解邻里、土地等基层矛盾,防止民事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它借助群众力量,利用巡回审判、公开审理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震慑潜在违法者,提升群众防范意识,实现一般预防。它坚持“法理情”交融,发动群众共同开展帮扶教育,对轻微违法者及失足少年进行惩教结合与行为矫正,防止其再次犯罪,实现特殊预防。1944年1月,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号召“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推动了犯罪治理由司法单方职责向“司法+群众”协同共治的转变。

  在刑罚执行环节,边区探索了假释、外役、交乡执行等依靠群众监督改造的机制。这一机制是将刑罚执行中的日常监督、思想教育和劳动管理权限,有组织地委托给基层政权与群众集体,是由群众日常参与、依靠群众自觉维护的共同治理实践。在这种机制下,犯罪分子不是被简单地关押隔离,而是置于乡亲邻里的日常视线之中,在群众的监督与帮助下进行改造,依靠群众力量来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对潜在犯罪的有效震慑。

  在社会防卫环节,边区通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构建起以民兵、儿童团等为基础的群众性社会防卫网络。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加强抗日自卫军、少先队的组织与训练,健全其领导系统”,为发动群众参与社会防卫提供了制度保障。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人民防奸公约》号召“男女老少,人人防奸”,将抽象的文字转化为群众口耳相传、身体力行的行动指南。富县张村驿“杨明春儿童团”,在极端环境下开展一系列机智勇敢的斗争活动,便是这一模式真实、动人的历史写照。这种将社会防卫深深扎根于群众沃土的治理模式,正是边区社会防卫得以坚不可摧的力量源泉。

  (作者:张娜,系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安全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责编: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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