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法制建设

两部门联合出台新政 文物行业迎来“八级工”序列

2026年01月13日 15:26:56

  两部门联合出台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新政

  文物行业迎来“八级工”序列

  国家文物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全面提升文物技能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职业化水平,为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为文物行业从业者搭建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涵盖九大方面,每一项举措都精准聚焦文物行业发展痛点与人才培养关键环节,既立足当下文物行业人才发展的现实需求,也着眼于长远的行业发展大局,为后续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完善技能等级制度

  在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上,《实施意见》提出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创新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模式。国家文物局统一组织确定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类型与范围,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发布培训项目,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遴选严格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原则择优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是一大亮点。《实施意见》明确,文物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将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认定机构组织实施,认定合格者将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值得关注的是,在职业技能等级序列上,政策进行了优化拓展: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由此,文物行业形成了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这一序列的完善,打破职业发展“天花板”,让不同层级从业者有了清晰的上升路径。

  严格规范认定机制

  认定机构的确定是确保等级认定工作规范开展的关键。《实施意见》明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文物行业省级(含)以上的文博事业单位(专业机构)、设置文物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及代表性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优质资源,分批组织征集、遴选推荐认定机构。原则上每个省份同一职业(工种)认定机构不超过2个。同时,要求所在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建立对接机制,从源头上确保认定机构的资质与水平。

  在认定工作机制上,《实施意见》坚守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和考培人员回避制度,确保培训与认定结果经得起文物行业检验、获得社会广泛认可。认定机构将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和技能竞赛(省级以上)等多种方式开展认定工作。此外,为激励优秀人才,政策还明确了特殊认定渠道,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可直接认定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获省部级以上创新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等级,不受常规条件限制,让真正有能力、有贡献的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监管保障共同发力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实施意见》构建了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和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培训机构与认定机构也需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文物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健全文物行业认定机构的运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在组织实施层面,国家文物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宏观管理、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进度。同时,两部门还将加强文物行业职业结构研究,指导做好新职业新工种开发、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和评价规范制定工作,并强化培训教材、题库和师资队伍建设,重视考评员、督导员队伍的培养和储备,为政策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地方层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物行政部门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以及行业部门其他渠道资金资源,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各类补贴政策,支持文物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工作。并且,将根据文物行业不同职业(工种)的急需紧缺程度、技能等级、培训成本等情况,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

  《实施意见》还明确,地方需统筹就业补助、失业保险等资金,落实培训、评价、技能提升补贴,对紧缺工种实施差异化补贴;省级文物与人社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经验与问题,确保政策在地方的有效落地与持续优化。(记者 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责编:霍亮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