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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来临,法院提醒——对兼职信息仔细甄别

2026年07月02日 10:08:27

  “帮忙取个包裹,跑一趟腿,就能赚500元”……这样的兼职“好事”,听起来轻松又诱人,但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天上不会掉馅饼。看似“高薪”能获得利益,实则会付出惨痛代价。实践中,有不法分子抛出“高额跑腿费”的诱饵,要求“兼职跑腿者”按照指令,逃避侦查、隐蔽交易、避开监控、隐瞒工作内容,打着跑腿、兼职的幌子做违法犯罪之事。

  暑期来临,年轻人关注兼职信息的多起来。“只是帮忙,不算犯罪”,类似的说法对吗?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办案法官,请他们介绍“高薪跑腿”类案件的犯罪套路和特点,分析相关法律责任。法官提醒,对跑腿兼职信息一定要辨别是否存在可疑之处,不要被不法分子的说辞蒙蔽,掉入其精心设置的陷阱。

  跑腿代购黄金,竟是电诈洗钱

  为了改善生活,毛某加入不少兼职招工的微信群。一次,毛某在招工群里看到一则用工广告:“只需要到金店代购,便可支付高昂跑腿费”。

  被“高薪”吸引的毛某,立刻联系上了发布人,表示自己有意愿参加。发布人随即交代毛某:“机灵一点,买黄金后万一发现不对劲,过几天再去取。”同时,发布人还向毛某承诺,事成之后给“跑腿”报酬。

  此后,毛某与唐某、房某根据“指示”,持他人银行卡到金店分批购买黄金,并相互望风接应。在上海市黄浦区某金店购买黄金时,毛某等人不关心款式价格,却买下大量现货,但在离店时又表示之后再来取走黄金。店员发现异常后,及时报了警。三人再次到该店取黄金时,被民警抓获。

  毛某自述,发布人的指令不合常理,自己心里知晓购买黄金的钱款来路不正,是上游犯罪所得,但抱着诈骗案不是自己实施、诈骗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心态,为发横财而“跑腿”。经查,毛某、唐某和房某三人共计刷卡消费219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183万余元。

  然而,高额报酬没拿到,等来的是法律制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黄金予以拍卖、变卖或回收,所得款项按照比例发还上游犯罪被害人。

  “这是电诈分子转移赃款的一种方式。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的加大,电诈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难度变大,手法也发生变化,他们将目光投向了黄金市场,通过诱导他人在实体店交易,购买实物黄金并转移。”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斌表示,这种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成为电诈犯罪团伙的帮凶,也会给店家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提醒公民切勿因高额报酬铤而走险,成了“替罪羊”。

  黄浦区人民法院提醒,对于金饰品经营者而言,针对大额黄金、珠宝交易,应核对银行卡持卡人和刷卡人的身份是否一致。当交易过程反常时应警惕。对于从事收购行业的专业人员来说,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交易时应问清物品来源、查明物品凭证并登记,要求出示购买发票等材料,切莫贪图便宜而违规收购。

  代送“两卡”,实为协助网络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审理。

  “只是想着帮人代取代送快递而已,没想到会构成犯罪。”面对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许某难掩懊悔。

  许某本是一名“同城跑腿”从业者,为拓展业务加入了多个微信“跑腿群”。2024年10月初,群里一条“特殊业务”信息引起他的注意,有人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

  在明知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许某仍被“轻松赚钱”诱惑,主动添加对方微信,按要求下载注册软件,并与上线邓某取得联系。

  随后,邓某向许某提供了一部“工作手机”,通过手机内的“飞机”软件下发代取、代送任务。从2024年10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许某累计完成10余单“两卡”类快递代送业务,获利1.2万余元。

  今年2月,公安民警找到许某核实相关情况。许某虽立即停止相关业务,但为时已晚。

  “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帮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源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一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当下,仍有不少人存在‘不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犯罪’的认知误区。实际上,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移、推广引流、代送‘两卡’等帮助,均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人员将受刑事处罚,还会被联合惩戒,银行、支付及手机卡业务将会受限。”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费君提醒,切勿贪“轻松高薪”,要妥善保管个人“两卡”等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谨防沦为犯罪帮凶。

  寄送“特殊”物品,充当贩毒“工具人”

  本是配送美食、挣辛苦钱的外卖员高某,未经受住“高额跑腿费”的诱惑,帮人配送毒品,最终东窗事发获刑。

  原来,高某平时跑外卖,还经常帮林某收取和配送化妆品等物品。相熟之后,林某联系高某,请他帮忙配送“特殊”物品,并称可以支付高于正常配送费数倍的费用。高某经过询问得知,林某要求自己配送的是加了“料”的“电子烟”。面对诱人回报,高某最终还是接了单……

  实际上,这一“特殊”的物品,就是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据介绍,林某从上家进货后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巨额差价。高某被林某拉入伙后,参与配送跑腿,还与林某共同去收取“电子烟”。随着“生意”越来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还几次帮林某收取钱款。

  殊不知,高某的每一次跑腿,都将自己推向犯罪深渊。经警方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该成分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任何非法生产、销售、持有该物质的行为均构成涉毒犯罪。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追缴林某犯罪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承办法官李克清提醒,不法分子宣称的“上头”电子烟,往往含有国家禁止、列管成瘾性物质,是新型毒品。一些不法分子依托跑腿业务远程操控完成毒品交易。从业人员切莫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成为犯罪帮凶;在寄送包裹时,要保持警惕,严格验视寄递物品。广大群众也要增强防毒意识,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举报。(记者 魏哲哲)


来源:人民日报责编: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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