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门游戏中使用知名汽车品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案件,改判认定某公司在手机游戏中使用“乔治巴顿”汽车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系杭州首例明确虚拟商品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的案件,为数字经济领域的商标保护划出司法红线。
该案原告为“乔治巴顿”(“G.PATTON”)汽车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权利人。原告发现,被告某实业公司未经许可,不仅生产、销售仿冒“乔治巴顿”汽车,还授权第三方公司在一款手机游戏中,将标注有“乔治巴顿”标识的虚拟车辆作为游戏载具供玩家使用,并宣称“官方正版授权”。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实体汽车上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但认为游戏中的虚拟载具与真实的“汽车”商品类别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虚拟游戏载具虽与现实汽车在物理属性上存在区别,但二者在功能(运输、驾驶体验)、消费群体(玩家与汽车潜在消费者存在重合)等方面具有特定关联。涉案商标在汽车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游戏中使用相同标识并进行“官方授权”宣传,极易导致游戏玩家误认为该虚拟商品已获得品牌方授权,从而割裂商标与权利人的联系,可能削弱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二审认定虚拟载具与汽车商品在此情境下构成类似商品,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杭州中院二审改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游戏中使用侵权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依法适度延伸至虚拟空间。在元宇宙、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主体在虚拟领域使用他人商标时,仍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 刘胤衡 见习记者 邹竣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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