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记者 张洋
作为“祖国大粮仓”,黑龙江省黑土地面积大、质量优、产量高。粮食生产实现“十七连丰”得益于积极推进高效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加大黑土地保护等措施。在百姓眼中黑土地如同自己亲人一般,精心照料、科学管理才能带来丰收和回报。
2019年,肇东市黎明镇民安村前高家屯13户村民收到了一份黎明镇人民政府的告知书:因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哈尔滨至肇源高速公路-肇东段)要求,乙方原承包甲方的部分土地资源被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被国家征用。根据《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原合同的相关约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回乙方对上述项目建设用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黎明镇民安村前高家屯13户被征用土地政府手绘图(村民提供)
民安村前高家屯村民告诉记者:“在黑龙江土地种植是普通老百姓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其次是外出打零工。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占用我们村民土地我们也举双手支持,但地方政府给我们的土地补偿款根本不够前期投资。辛辛苦苦10多年经营的土地,当地政府按150元/亩给予补偿,甚至连补偿合同未签订就已开始动工,政府答复让被占地村民走司法程序。而相邻的五站镇也有同样的承包户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征地,为何补偿标准不一样?”
记者发现被占用土地的13户村民目前有3户未签合同,其中一户董某霞被占土地90余亩。
董某霞的儿子张某某告诉记者:“2010年8月25日,李某英将其承包的800多亩盐碱地转让给张某杰(2006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0日,承包期30年),肇东市黎明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2014年2月28日,张某杰又将这800亩土地转让给董某霞(2014年2月28日至2036年12月30日止,承包期23年),肇东市黎明镇人民政府也同意盖章。从2010年开始,张某杰与董某霞(原婆媳关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始改良这800亩盐碱地,通过安装变压器,用水灌溉给土地排碱,用推土机推土投入有机肥来改良土地,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已经改良成了亩产千斤的水稻田地。2015年7月20日,董某霞又与张某合作成立了肇东市黎明镇昌利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养殖河蟹、对虾、鱼类。”
董某霞承包地现状
张某某向记者出具了一份证明——董淑霞与黎明镇政府签订的资源承包合同,证明该宗土地十年前是盐碱地,通过养鱼养河蟹种水稻,施撒有机肥,每年注入江水排碱排酸,将土地改良成良田,亩产千斤以上的水稻田,证明人是黎明镇民安村前高家屯村民及村干部(签字)。
黎明镇民安村前高家屯村民及村干部签字证明
正在施工的哈肇高速
2020年4月9日,黎明镇人民政府给董某霞下达一份告知书,因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哈尔滨至肇源高速公路-肇东段)占地,承包人原承包政府部分土地资源作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被国家征用。根据《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一、收回项目用地面积:主路用地面积78.09亩,主路两侧(每侧三米)用地面积7.81亩,合计85.90亩。
二、补偿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共计17年。
三、收回项目用地退还承包费及补偿:1、政府据实退还承包人已经实际交纳的收回项目用地面积范围内的承包费退还年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2、收回用地补偿标准:以原合同中承包人剩余承包年限为准,每年每亩补偿150元。
张某某说:“接到镇政府的告知书后有几条疑惑和不解,告知书明确说根据《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绥化市土地征收当中地上附着物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以及肇东市人民政府文件肇政规【2016】1号补偿规定不符。肇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调整征(占)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肇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黎明镇片区价应是26668元/亩,而黎明镇却只给村民150元/亩。其次是被占用的土地面积与政府测量的面积有差距,被征用前自家土地测量工作全部是黎明镇政府两个人完成,并没有委托第三方来作测量。补偿款每亩150元黎明镇政府有何依据?”
2021年5月24日,记者前往黎明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在一办公室内记者出示完证件说明来意后,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占地补偿都有依据,但要求记者关闭录音,当记者关闭后这位工作人员却不回答任何问题。“请问你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吗?你怎么称呼?”这位工作人员避而不答转头点起香烟。(后经了解此人是镇政府暴副镇长)办公室另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肇东市规定,如记者采访必须先去市委报备后镇上才接受采访。面对采访镇政府领导避而不答,推诿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源。
记者前往肇东市,在肇东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的接待下记者收到一份未盖公章的关于董某霞情况说明:“1、董某霞承包的土地性质为国有,承包方式并非家庭承包,而为其它方式承包。2、董某霞承包经营土地为2014年流转取得经营权,原始承包合同形成于2006年,在其承包经营前经两次流转,土地原性质为耕地,并非盐碱地,而且有水源。董淑霞所述,自2008年开始,投入100余万元进行土地改良,不符合事实,更没有任何证据。3、材料中提到合同约定:‘如占地补偿款归上诉人所有’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该协议中董某霞并非合同主体。涉案地块几经流转,董某霞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合同只有2019年2月与黎明镇人民政府的合同,合同中所体现内容为:‘如土地被占用上诉人承包地面积应当据实核减,是否补偿当参照政策执行’。”
关于被占土地补偿款30%返还给村集体黎明镇辖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干部告诉记者:“十多年前镇政府为了统一管理把辖区各村集体土地收到镇政府,这么多年被占用土地补偿也从未给过村集体。”
真相到底如何?本社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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