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4条,其中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修改决定》从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出发,明确构成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以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
同时,《修改决定》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优化,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以更好地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此外,《修改决定》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决定》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的内容,增加为解释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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