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城市观察

各地政策如何让科技成果转化跑出“加速度”

2026年06月05日 08:38:57

制图:杨洁(图片由AI辅助生成)

  5月,安徽瞄准科技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拟建30家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呼和浩特市“先投后股”项目管理办法》发布,以财政资金先期扶持、后期转股退出的创新方式,破解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的资金难题;在宁夏银川,宁夏重点产业(新型材料领域)技术经理人和技术转移机构“面对面”,架起创新资源对接的桥梁……

  当实验室里的专利走向工厂车间,当论文里的公式变成产品参数,科技成果转化,是连接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关键枢纽。“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多次提及转化,如“一体推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加快攻关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加快突破基础理论和底层技术,促进转化应用”。

  记者梳理发现,近3年来,各地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继落地,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创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的密集布局、金融支持与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搭建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势性特征。  

让真正了解成果、愿意推动转化的人发挥作用

  “过去,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归单位所有,这一制度安排有其历史合理性,有利于加强国有科技资产管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军提到,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成果处置链条较长、科研人员积极性不足、市场响应不够及时等问题。很多成果并不是没有技术价值,而是在权利归属、决策程序、利益预期和风险责任之间缺少更顺畅的连接机制。

  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等40家单位,作为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探索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将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是激发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积极性,破解“不敢转、不愿转、不能转”问题的关键环节。

  记者在各地方的科技成果转化文件中发现,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举措各有亮点。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措施》中提到,将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权属比例不低于70%。可将单位留存部分的所有权以“赋权+约定收益”“赋权+现金”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获得全部所有权后可自主转化。

  相较于部分地方保持高比例共有,再开放全部赋权通道的做法,上海的做法是直接启动全部赋权,即“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赋予成果完成人”。

  “贵州模式有利于在单位权益保护和科研人员激励之间取得平衡。”赵军分析,“上海模式并不是放弃单位权益,而是在明确规则、收益安排、合规边界和责任机制的前提下,允许不同类型成果选择更适合自身转化规律的权属安排。”进一步来说,“直接赋权”的深意在于,它进一步压缩了职务科技成果从形成到转化之间的制度距离。上海直接赋权模式有助于减少内部协调成本,提高成果与企业、资本和应用场景对接的速度。

  “可以说,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核心,不是简单把成果产权‘分给谁’。”赵军认为,“而是通过更加清晰、稳定、有效的制度安排,让真正了解成果、愿意推动转化、能够对接市场的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关键作用。”  

各地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模式

  4月,在《关于促进首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委副主任张耀天提到,北京重点推广“先赋权后行权”模式。

  过去高校科研成果往往“重论文、轻转化”,而中小企业则因技术风险高、资金压力大而“不敢买”。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常务副会长、教育部原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李志民分析,“‘先使用后付费’表面上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付方式改革,实质上反映了国家科技创新逻辑的深层变化。”

  “就是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两头怕’问题:高校担心成果被低价使用;企业担心花钱后无法产业化。”李志民解读,这一政策既能降低企业技术应用门槛,又能让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成果”真正走向产业化,加快形成科技、产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这一模式不仅是推动校企所合作的“催化剂”,在《中国共产党科技政策思想研究》第一作者贾宝余看来,与传统模式相比,高校院所一次性收取许可费后即“钱货两清”,缺乏对成果后续应用效果的关注。“先用后付”模式下,科技成果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了最终收益,这促使成果方更加注重成果的质量、成熟度和市场适配性。

  “这本质上是一种‘用市场来检验成果’的机制创新。”贾宝余说。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在通用模式基础上,还结合产业特点与企业需求,创新推出了差异化的特色路径。

  《吉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先投后股”模式。即在“先投”阶段,科研单位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转股”条件和权益责任;在“后股”阶段,根据协议约定,当触发“转股”条件时,职务科技成果转换为相应股权;《湖南省科技成果“先用后付”推广实施方案》对于“先用后付”的实施模式提供了里程碑节点支付模式、延期启动支付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选择匹配的付费节点,如技术验证、产品上市、销售额达标等,减轻前期资金压力。

  相较于湖南和吉林模式,广东模式则从交易、合作、放权等多个环节切入,提出“2+1”的“先用后转”改革模式,主要包括“先使用后付费”“先使用后合作”两种模式,并提出以简约程序开展先使用后行权的具体路径,为成果供需双方提供了多样化、低风险的选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体系上优生态、防风险,广东还鼓励发挥金融服务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开发保险、担保产品。

  “这一做法的价值不能简单理解为‘出了事有人赔’,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合理失败提供制度包容,从而加速技术在不同场景中的价值验证与扩散。”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陈劲分析。

  “科技成果转化天然充满不确定性,而技术不一定适配生产场景,市场不一定接受新产品,中试阶段也可能反复失败。”陈劲解读,过去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科研人员或承接企业独自承担,导致很多有潜力的成果因输不起而被搁置。引入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后,风险被分散到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构等更广的网络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风险分担闭环。

  他建议,未来还可以探索使用参与式保险等新模式,如企业用户在使用技术过程中主动反馈风险信息或提供改进数据,可相应降低保险费率或获得风险补偿,从而形成风险共担和价值共创的良性循环。  

没有专业“摆渡人”,再好的成果也难以跨越“死亡之谷”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上,概念验证中心聚焦“最初一公里”,去验证技术可行性与商业价值;而中试基地聚焦“最后一公里”,解决“样品变产品”的量产难题。

  各地布局正在“落子”:《湖北省概念验证中心培育建设方案》提出,计划通过三年的建设培育,布局省级概念验证中心60家以上,培育市级概念验证中心100家以上;内蒙古发布首批概念验证平台清单,覆盖人工智能、稀土材料等领域。

  “高校和科研院所往往擅长科学发现、原理验证和样机开发,但企业真正关心的是技术能否稳定运行,成本能否接受,质量能否控制,客户是否愿意采用等。”赵军解读,这些平台的价值,不只是提供场地和设备,更重要的是提供从技术验证、工艺放大、标准检测、应用示范到产业对接的系统支撑,解决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可行”走向“产业上可用”的关键问题。

  如果说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是成果转化的“基础设施”,那么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就是连接实验室与市场的那座“桥梁”。没有专业的“摆渡人”,再好的成果也难以跨越“死亡之谷”。

  2021年,上海交通大学获教育部批准设立全国首个“技术转移专业硕士学位点”;2025年4月,14所高校共同发起成立“全国高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联盟”。近年来,从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走出了一批技术转移专业硕士人才,开创人才培养新局面。

  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的培养与职称评定问题被逐步重视。

  今年4月,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措施,其中提到,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经理人纳入职称评审体系,单独设立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审专项赛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其转化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核心依据。

  “打通职业发展通道,可以增强技术经理人岗位吸引力。”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副校长刘植昌提到,对于高校教师而言,若参与技术转移、担任技术经理人,其在成果转化中的工作实绩可纳入职称评审范畴,解除了“投身转化影响职称评定”的顾虑,推动教师将科研优势与市场需求结合,助力职务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企业、实现产业化。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记者发现多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在转化过程中的容错边界,让科研人员“愿转”“敢转”;部分地方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贴息政策,引导金融资本支持转化。

  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正在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链上的“堵点”。从发展的视角来看,“第一阶段是产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解决了无权转的制度瓶颈,让成果走出实验室。第二阶段是能力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弥补了从样品到产品的‘死亡之谷’,技术经理人则充当供需双方的‘翻译官’和‘黏合剂’。”陈劲认为,第三阶段也是当前正在深化的方向,需进一步解决,如何释放使用端即广大企业和一线从业者的创新潜能。(记者 杨洁 张茜 实习生 李媛英)


来源:中国青年报责编:侯翔宇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