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记者 严美娟
2012年12月18日,《中国企业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农田里开建赛马场》的报道。这篇报道的主要内容是反映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顾三村委会将该村位于“人民塘路以东,东靖路以南,长草屋路以北,张金圩以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300亩土地以低价租给镇办企业上海浦东新区曹路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该地块的使用性质,违法建造赛马场,被指官商合谋侵占公共利益。该篇报道引起了本刊记者的注意。

地块内的建筑
今年春节刚过,记者就驱车来到该地块现场,正如先前媒体报道的一样,该地块位置非常偏僻,其东线隔着长江,与崇明岛相望,周围全是农田。地块内有多幢建筑物,其中有多个白色简易棚,也有多栋钢筋水泥永久性建筑,其中有一栋还罩着安全网,好像刚施工还未完工的样子,区内人工湖和泥路道已基本成形。
为弄清事实真相,记者来到浦东新区曹路镇政府,在镇政府办公室,曹路镇党委委员顾方强接待了记者。据顾方强介绍,该地块确实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为275亩,而不是先前报道的300亩。该地块是从农民手中流转到镇属企业曹路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租赁给上海始业苜蓿草专业合作社,期限为10年,租赁费用按照浦东新区农委确定的标准。2008年底经浦东新区农委批准,允许在该地块建造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用于苜蓿草的生产加工储存,但由于苜蓿草的生长要求高,技术力量不够,土壤成份不适合,所以三年来苜蓿草的长势非常不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去年8月份,经营方主动拆除了一部分超面积的钢棚设施。 经查,顾方强口中所说的,该地块长的苜蓿草,其实就是一种牧草,也就是马吃的草。那么,在上海这种并非牧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牧草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呢?

私自搭建的钢棚设施
记者为此专门查阅了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是“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的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钢筋水泥建筑群
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而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这275亩的基本农田无论是建赛马场还是种牧草,该地块内的一切,无论是从哪一种角度看,都明显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连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都在禁止之列,何况那马吃的牧草?顾方强委员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承认该地块长的苜蓿草因为气候,环境,土壤,技术力量等因素,该项目其实很失败。那么,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有关部门也应该回收该地块。

未完工的建筑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上海有关管理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点生存发展的空间!
本刊将继续关注!
编辑:程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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