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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国家规定禁令 江苏海安检察系统顶风建大楼

2016年03月03日 11:09:30

 本社记者 严美娟  通讯员 赵宁

“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就任总理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曾掷地有声地庄严承诺。2014年3月5日,在向全国人大代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他再次重申:“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和改扩建”。

然而,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新建的办公大楼,坐落于海安县黄海大道北侧,紧靠海安县地税局大楼东侧。主楼及附楼已竣工,目前着重内装修及门前修路。

新建办公楼 是否涉嫌违规?

早在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提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在建的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2月17日,《城市建设》记者到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建大楼的施工现场。大楼主体已建成,国徽也悬挂在大楼上,但被大红“帽子”盖得严实。施工总平面图标注1号楼(主楼)11层,2号楼(辅楼)3层,工程规模:规划总建筑面积19750平方米,其中主楼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附楼建筑面积285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900平方米。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待定)。项目名称: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业务用房主楼及附楼内装修工程。很遗憾在现场项目公示栏中工程造价一栏已经被人有意涂划掉。

 工程概况

门前一台施工车正在施工,不时有卡车来回运输着,走进大厅,室内还未装修,几个工人在做着杂活,为室内装修做着前期的准备。现场忙碌的工人告诉《城市建设》记者,大楼是2015年开工建设,主楼和附楼都已竣工,年后就着重搞室内装修及铺路等。

新建大楼 手续是否齐全?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业务用房等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又是否完善呢?《城市建设》记者来到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茆根明副局长向记者解释称: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业务用房等项目的土地是政府划拨土地,2011年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记者质疑该预审意见并不能作为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再者,怎么能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就属于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茆副局长称:“虽然目前不能证明该土地归海安县人民检察院,等投入使用后,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带上规划等相关资料来办理土地使用证就可以了。”

那该项目的规划又是怎么做的呢?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又办理了呢?记者带着疑问来到海安县规划局。该局办公室主任陆金成称,记者采访必须通过县委宣传部,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口径,没接到宣传部的通知不能接受采访,并一再表示这是规定!让其拿出文件规定,又称没有。随后《城市建设》记者来到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后明确表示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业务用房等项目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查阅到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2011年6月9日由海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审批文号为海发改投资【2011】99号。

2014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语气坚定地说:“对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要一查到底,严肃问责!”就建设中的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是否真如李克强总理所言一查到底呢?

《城市建设》记者来到海安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朱姓主任表示:对该项目并不知情,记者采访需经过海安县宣传部门。记者提出作为普通公民实名举报该项目违建,朱主任让记者到督促科进行举报登记。随后,记者来到城管局督促科,按流程填单登记。之后的第5个工作日,记者接到海安县城市管理局的回复,称反映的情况已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将于受理后的60日或90日(延期办理)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城市建设》记者短信采访海安县住建局周道局长及海安县县委书记陆卫东,但截至发稿前,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在建的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技术等业务用房是否违背了中央政策,顶风建设?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新建楼堂馆所的禁令下,对海安县来说就成了一纸空文。

无独有偶,在海安县曲塘镇,也在如火如荼地建曲塘人民法庭。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责编: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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