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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民事诉讼不成而强拆 政商关系愈走愈远

2023年04月18日 14:51:46

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好不好,基层群众最有发言权,其感受也是最直接的。《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若产生错误,产生的结果将会大相径庭。就行政执法主体在变换中而实施各种行政行为后达到强拆之目的,所造成的影响对招商引资而进入的企业也是致命的打击。

本社记者 陈岩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手段雷霆 强制拆除

宝山仕家售楼处强拆现场  城市建设记者摄

4月14日,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西城内环西路与黄河街交叉口东北角,区政府多部门先后联动配合开始实施对赤峰宝山仕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仕家公司)的宝山仕家售楼处的强制拆除工作。

上午7时,区综合执法局、燃气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公安局、巡特警大队、120急救中心、消防大队、挖掘机、钩机铲车、拆迁队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便在宝山仕家接待中心集结待命,交警将该路段封闭,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公安机关拉起长长的警戒线禁止其他人员出入,售楼处内的办公设备及文件被强制装车搬离,当天该售楼处被夷为平地。

宝山仕家售楼处强拆现场  城市建设记者摄

2023年3月31日,元宝山区住建局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4月10日前改正,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逾期未完成整改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紧接着4月11日,元宝山区住建局又下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在前期的执法应该先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进行,却没有先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没有同步下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是在4月14日直接对被执行人宝山仕家公司位于平庄西城内环西路与黄河街交叉口东北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条款实施强拆,有断章取义之嫌疑!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近年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分局和宝山仕家公司从项目被多次调规、六通一平、非净地出让、非法占地等方面发生多起纠纷直至诉讼。

一审判决:拆除院落腾出土地

2022年,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宝山仕家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对平庄内环西路以东、松山路以西。黄河街以北的土地进行征收,由赤峰市元宝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2012年,被告受让开发平庄松山路东、黄河街北、泰山路南部分土地建设宝山仕家小区,并在未受让开发的平庄内环北路与黄河街交叉口东北土地上建设售楼中心院落一处,该地块在前述赤峰市元宝山区政府征收的土地上。

现被告占用块上建有售楼中心二层楼房一处、四面围墙、北侧一排小平房、院内喷泉景观一处,院内种植十多棵树,售楼中心目前仍在使用中。

本院认为,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被告占用原告已经收储的土地建设售楼中心及院落,妨碍原告物权的行使,被告应当排除妨害,拆除售楼中心及院落,腾出土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赤峰宝山仕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平庄内环北路与黄河街交叉口东北的售楼中心院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腾出土地。

终审裁定出现逆转:撤销、驳回

宝山仕家公司不服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内04民终474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解决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内0403 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的起诉。

企业的无可奈何

行政执法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自然资源部门是对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执法,住建部门是对违法建设执法,也就是两个部门实施双违的行政处罚与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也必须综合分析前因后果后进行判定,在期间也必须先进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后才可进行《行政强制法》的处置,并必须由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来实施强制。在期间,被处罚人有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等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宝山仕家公司4月12日给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送《敦促赤峰市元宝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政的告知函》(简称:告知函)的视频显示,工作人员拒绝接收该告知函。

告知函载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元宝山区综合执法局并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且即便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在六个月内有起诉的权利,在此起诉期限内你局无权强制拆除,强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今年1月份,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在全区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表示,要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零容忍”,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扩大企业合规制度适用范围和覆盖率,让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各级政府要当好“店小二”,切实解决工作“慢”的问题,不叫不扰、随叫随到,让企业家成为“座上宾”。

公司负责人:“为保护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及财产的的安全,宝山仕家公司4月12日曾分别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赤峰市公安局、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分局平庄镇派出所提交了《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申请人售楼处范围内的房屋财产安全。这里的营商环境太差了,被招商就受伤,没有孙书记说的‘座上宾’的感受!”

当下,宝山仕家售楼处已经被强行拆除,难道是自然资源部门的民事诉讼的结果没有迎合政府的特殊“政治环境”?还是影响了“政治生态”?为什么违法建设物是建设在国土之上,应该是自然资源部门先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而后才是建设部门,即使是综合执法,也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的顺序实施,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的生存与发展,即使是不周不必的违法,也应该是先《行政处罚法》而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的递进程序实施,也必须让当事者有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与机会。为什么自然资源的起诉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元宝山区分局的起诉,这时住建部门闪亮登场进行“强制”?为什么不先进行“行政处罚”?为什么剥夺当事人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维权的救助权?这样行政执法难道是合法合理吗?

招商引资时,一切安好。招商引资中,一切难为。招商引资后,行政执法就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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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
责任编辑: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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