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邢自强
2023年2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当天先后开出8张罚单,均指向南京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单内容显示,该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而被罚,罚款金额共计26.1万元。
文号“宁环罚〔2023〕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 年9月28日2时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南京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砼车进行浇砼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9日23 时50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泵车进行浇砼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24日03时00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挖机进行土方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2日23时49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泵车进行浇砼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6日23时42 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吊机进行吊运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 年11月7日22时16 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砼车进行浇砼作业,与夜间施工核准内容不符,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8日23时10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泵车进行浇砼作业,与夜间施工核准内容不符,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文号“宁环罚〔2023〕06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 年11月9日22时21 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泵车进行浇砼作业,与夜间施工核准。内容不符;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10日23时45分对 NO.2021G109 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泵车进行浇砼作业,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对南京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分别为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1万元、3万元,其中文号“宁环罚〔2023〕06012号”处罚内容为对贰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分别处罚款3万元,合计处罚款6万元。罚款金额共计26.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2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期间,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连续对其进行了检查,该企业仍继续作业。
网络信息显示,南京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魏小宏,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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